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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测谎仪?
信息来源: 情报官世界 发布时间: 2011-6-20
"关于测谎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的批复中认为:“测谎鉴定结论可以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了证明待证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首先从形式上要合法,只有具备了证据能力才涉及证明力的问题。从以上分析看,因为测谎结论不具备合法的证据形式,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也就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力。具体测谎仪的应用范围见如下: 
(1)凡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均可应用测谎技术。 
(2)在各类案件侦破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可应用测谎技术: 
  ① 没有充分根据确定调查对象是否与所调查问题或案件有关时; 
  ② 没有充分根据确定多个调查对象中哪一个或几个与所调查问题或案件有关时; 
  ③ 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参与作案,不供述有关犯罪情节,或者前后供述有矛盾,或者作虚假供述,或者供述与证据有矛盾时; 
  ④ 寻找作案工具、脏款脏物、盗窃枪支、被害人尸体、血衣等有关犯罪物证藏匿位置或去向时; 
  ⑤ 寻找作案同伙去向时; 
  ⑥ 怀疑证人作伪证时; 
  ⑦ 怀疑报案人报假案时; 
  ⑧ 受害人不陈述真实情况时; 
  ⑨ 在案件调查的各阶段,经与办案人员讨论,测谎技术人员认为能够运用测谎技术协助调查时。 
(3)除公安机关承办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外,以下各方面的案件,承办单位或部门提出要求,也可应用测谎技术: 
  ① 检察机关承办的各类案件,包括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 
  ② 法院系统承办的各类案件,包括经济、民事等案件; 
  ③ 保险索赔和诈骗案件; 
  ④ 逃税、漏税等案件; 
  ⑤ 走私、骗税、骗汇等案件。 

由于我国引进测谎技术的时间很短,推广应用还不普遍,测谎结论还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使用。即使在美国,至今也还有一些州的法律没有承认测谎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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